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4-12-22 点击次数: 次
咸安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建立天然林保护示范区的决定(草案)
(提请2014年9月25日咸安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立足实际,确定保护区域。
在全区范围内,选择现有林木条件较好且集中连片的天然林若干处,全区共计2万亩列入天然林保护示范区的建设范围,保护期为10年(2014年-2024年)。为抓好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建设,由区政府制定《咸安区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实施办法》。
二、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区政府要成立天然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保护期内,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一次视察或调研天然林保护示范区的建设情况;区林业局及下属的乡镇林业管理站要贯彻执行好《咸安区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实施办法》,把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工程建设落到实处;涉及的乡镇、村组要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建设,要以示范区的建设来推动全区人民对生态林业的重视,来保护我区现有的、宝贵的天然林资源;要实行目标管理,把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林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突出重点,强化管护工作。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点多面广,既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促进天保工作的全面开展。要建立申报和退出工作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要严守保护示范区内天然林不得更新改造,只能进行补栽地方树种;要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天然林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破坏天然林的现象发生。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内的林地原则上不得征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林地的,由林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林业局审查、区政府审批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
从2014年至2024年,在区级财政预算中每年设立天然林保护示范区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100万元。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资金全部用于对林权权利人保护补偿。要严格执行天然林保护示范区资金的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各单位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贴息贷款本息、税金、债务等;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深入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天然林保护示范区的决定》和区政府制定的《咸安区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实施办法》,以及《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全区人民充分认识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深远意义和积极作用,充分了解天然林保护示范区申报和管护的办法、责任以及权益,引导广大的林权权利人主动参与天然林保护示范区建设。